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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电信诈骗,何文真律师成功争取无罪

作者:何文真  更新时间 : 2019-10-29  浏览量:1432

案情简介:甘某某系广西人,因其所在的南宁某公司在涉嫌电信诈骗,该公司高管及普通工作人员数十人被拘留羁押。甘某某在公司从事宣传工作,其按公司要去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,以招揽他人在其所在公司平台上进行“股权投资”。办案机关认为,所谓“股权投资”实为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幌子。

办案经过:

何文真律师介入后,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,经会见甘某某本人,初步判断甘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后何文真律师及时联系办案警官沟通案情,并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,后检察院采纳意见,对甘某不批准逮捕。

甘某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为:

一、无充分证据证实甘某在工作期间对他人实施过诈骗行为。

根据甘某某陈述,其在应聘面试时,公司负责人向其介绍公司从事股权转让业务,具有营业执照等工商证照。其在进入涉案公司后,仅有短时间在实际工作,具体内容为按公司负责人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分享炒股心得。而其所分享的内容,都是历年以来其从事炒股过程中的经验教训,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欺骗他人情况。

二、甘某某不知所在公司涉及诈骗犯罪,无犯罪主观故意。

甘某某不知公司为何会涉及犯罪,其入职时间极短,对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尚缺乏了解,而其本人从事的分享炒股心得也无违法特征。因此,即便甘锋安所在公司涉及犯罪,甘锋安对此也不知情,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。

三、甘某某从未领取分文工资。

甘锋安入职公司时,负责人向其许诺的工资不高,仅为南宁地区中等水平。在其短暂数天的工作期间,也未领取分文工资款项。该事实,显然与诈骗犯罪这一财产型犯罪构造不相符。

综上,甘某某入职极短,实际工作时间极短,对公司所从事业务是否涉及违反犯罪并不知情,其受安排从事分享炒股经验并不具有违法特征,也未领取分文工资。无论是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,还是结合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同类案列来看,辩护人恳请贵院对甘某某不予批捕。

后信阳平桥区检察院采纳何文真律师意见,对甘某某不予批准逮捕,后甘某某被公安机关释放。


以上内容由何文真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文真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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